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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政发[2002]1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政发[2002]1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岳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岳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岳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02〕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岳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中的“5.1.1.4汨罗江景区”区域修改为:“汨罗江景区位于汨罗市境内,一级景点以屈子祠为中心,总面积为3.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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