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共同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其他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电子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