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入市农产品分类检测制度。对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凭标识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经产地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凭合格证明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凭证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已与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对接或签订销售合同的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可免检进入该市场销售;没有有效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由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在半年过渡时期内设立(自销或零担)专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三)推行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
(四)加强基地与市场对接。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农产品专业协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对接或者签订销售合同,基地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凭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
进入岳阳市场销售的没有生产标识的外地农产品,必须通过批发市场集散,不得直接进入农贸市场和超市。外地农产品生产基地要与市场建立对接或者签订销售合同,到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逐级上报。
(五)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的制度。经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转销其他市场,要报有关部门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的要追究生产者、销售者与管理者的责任。对建立对接或签订销售合同的基地,如其生产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至少在3个月内禁止该基地生产的产品进入该市场销售。在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超标,将对该销售市场实行警告,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三、逐步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