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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要求,建立健全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使每项督查件在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将政务督查纳入制度化轨道。

  (三)规范工作程序。政务督查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立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督查建议,报领导批准后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要直接立项。第二,交办。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下达督查函,提出督查要求。在接到督查通知后,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落实。第三,催办。逾期7个工作日未回复的,下发通知单催办;逾期1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采取上门催办或召开协调会催办。第四,审核把关。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经领导审签后上报。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第五,归档。对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一)明确办理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逐项分解到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按领导指示意见交相关单位办理;其他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单位,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和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建立承办政务督查事项责任制,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责任人,由分管领导牵头抓落实;对于紧急和重大承办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

  (二)强化工作考核。市政府办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和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综合考评范围。考核主要内容为: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件落实情况、督查事项反馈情况、督查制度建设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当年内被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为未达标单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办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政务督查事项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的,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将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检讨或给予通报批评,对因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实行有错无为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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