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广泛听取意见,特别要重视基层群众、基本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体现民意。
(二)严格按规范程序出台政策措施。
1、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策措施出台工作计划。年初,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当年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拟定工作计划,统一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每项具体政策措施的出台,要分别写出请示,说明制定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2、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起草文件。政策措施一般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也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要实行法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策措施,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充分协商。如出现重大分歧协商不一致的,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3、严格审核把关。
(1)涉及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由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依程序审查通过后自行发布实施。但必须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具体审查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与相关政策文件相协调;具体内容是否合理、恰当;是否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是否符合制定政策文件的技术要求等。
(2)涉及全市范围内的政策措施,按以下程序审核报批。
①由文件起草单位将代拟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会签意见、征求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情况等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办秘书一科。
②由市政府办秘书一科负责对代拟文稿进行初审。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③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把关。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④一般性的政策措施,由市政府办秘书一科依次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签发。重大政策措施,须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措施,还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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