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实行财政支持。
对投资新上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年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支持。其中:对工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对旅游、商贸等企业连续2年按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对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从收购年度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每年按企业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11、特殊项目的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12、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本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含屈原管理区)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2、岳阳市建设项目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3、岳阳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明细表
附件一:
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住宅
| 非住宅
|
必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37.3元/m2
| 43.3元/m2
| 市规划局
代收
| 以下免收: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福利单位,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时地价中已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
2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0.6元/m2
| 0.85元/m2
| 市建设局
造价站
| 由施工单位或个人缴纳
|
3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1.2元/m2
| 1.7元/m2
| 市建设局
质监站
| 已监理工程减半收取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价费[2006]92号
| 42元/m2
| 42元/m2
| 市人防办
| 由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
|
5
|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湘价费〔2002〕231号
| 80元/套
| 按房屋现值的1.5‰计收
| 市房地产局
产权处
|
|
6
| 价格调节基金
| 岳政办发〔2006〕23号
| 2元/m2
| 2元/m2
| 市物价局
价调办
| 向建筑安装单位征收
|
7
| 劳保基金
| 湘建建〔2006〕213号
| 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征。
| 市建设局
劳保办
| 一般以中标价为建安工程造价
|
8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 湘财综〔2003〕47号
岳政发〔2005〕16号
| 3元/m2
| 3元/m2
|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9
|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 湘财综〔2003〕46号
岳政发〔2005〕16号
| 1.5元/m2
| 1.5元/m2
|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 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发生即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
10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按房屋拆迁安置总费用0.4%收取
| 市房地产局
拆迁处
| 由财政拨款的城市房屋拆迁免收
|
11
| 用地管理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文件执行
| 按文件执行
| 市国土资源局
| |
12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文件执行
| 按文件执行
|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
|
|
13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0.08元/m2.天
| 0.15元/m2.天
| 市城管局
破占道办
| 按占道面积计收(学校、幼儿园免收)
|
14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2004〕68号
| 1.5元/m2
| 1.5元/m2
|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 以下免收:1、未损坏原地貌或治理达到要求的。2、已完成“三通一平”的土地开发项目。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
|
15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湘价费〔2004〕68号
| 2元/m2
| 2元/m2
|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
16
| 新菜地开发基金
| 湘政发〔1993〕25号
| 23元/m2
| 23元/m2
| 市农业局
蔬菜办
| 按征用菜地面积计征
|
17
| 防洪保安资金
| 湘政发〔2001〕31号
| 800元/亩
| 市国土资源局
| 在征(供)地环节按建设征用土地面积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