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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市、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但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的旧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旧的公有存量住房和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九条 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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