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岳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原有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现就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
二、奖励办法
(一)对独生子女发放保健费。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城镇纯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除省补助外,不足的费用由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承担。
3、私营企业及其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的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
5、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