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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物价部门确定。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不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销售及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举报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和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不实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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