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级独享收入
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收入征管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
除市独享企业外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个人所得税(28%,不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资源税(50%)、城镇土地使用税(50%)、土地增值税(50%)、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由市与区按3:7比例分享。
4、其他各项收入
(1)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收入,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征收,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岳阳楼区、南湖风景区区属企业改制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入全额返还。
(2)城市配套费收入为市级收入(不包括云溪区),缴入市级财政,以基期年的收入数为基数办理年终结算,以后年度短收的相应扣减补助基数;超收部分由市与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按照3:7比例分享,岳阳楼区不参与分享。
(3)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罚没收入及其它非税收入,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区财政。
(二)收入基数的确定
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2007年为基期年,基数按2006年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与2005年、2006年、2007年财政收入三年平均增长率进行测算。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其差额部分作为基数由市财政每年固定补助各区;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其差额部分作为固定基数上解市财政,上解与补助不递增。
(三)定额补助与上解
继续保留原体制中中央、省确定的结算项目和部分市结算项目。原市本级与岳阳楼区、云溪区地方固定收入超基数分成及其他相对固定的补助、上解项目并入新体制。
(四)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返还
以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2007年实际返还数为基数,增长率按调整后的收入口径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分配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市级独享、总额分成、一区一率、年终结算的原则分配。契税按市级征收、市区联管、划分税源、收入分成、征收经费比例分担的原则分配。
1、城市维护建设税:岳阳楼区按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2%分成、云溪区按5%分成、岳阳经济开发区按8%分成、南湖风景区按2%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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