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全过程行政监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在建工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通过不定期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督促工程参与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进入我市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常规检验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抽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复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外窗气密性能等保温性能检测。
(三)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启动高标准节能建筑试点示范工作。以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通过建设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工程,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水平。
(四)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要加强适合市情的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突出外墙外保温技术、屋顶绿化技术、遮阳技术、水源和地源热泵技术、利废建材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自保温技术、绿色建筑成套技术、城市照明新型光源及灯具等节能技术的研究。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开发、生产具有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提高全市建筑节能的技术含量。要加强对节能材料应用的监督。把好材料质量关,严格市场准入关,加强建筑节能新材料在工程项目中应用的监管。建筑节能新材料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通过技术鉴定或认可后方可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要建立健全市场推广和淘汰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和更新建筑节能合格产品目录,严格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能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和产品。
(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开设舆论监督平台,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并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审图、监理、质监等从业人员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水平。
(六)依法处理建筑节能违规行为。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