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工程立项、用地选址、规划审批过程中,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布局、间距和朝向时,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三)市墙改办要加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工作,检查核实建筑工程使用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对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建设主体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遵守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估认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制订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严格建筑节能材料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依据有关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
(五)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不得同意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制止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等的行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向购房者明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不得预售或销售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商品房。
五、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进行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施工时,要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对达不到节能50%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