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