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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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