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三阶段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行监理。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将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同时抄报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总体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施工、监督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对重点项目实行抽查、季度通报、半年公示、全年总结的考核形式。年终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定期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