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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督查: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履行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的关系,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八)定期召开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督查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项目法人依法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具体负责。

  项目法人的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于确定后15日内报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要求减免有关费用,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提出减免申请,经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减免建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有关部门按照决定执行。

  国土管理部门安排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待遇,为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被取消和重点项目完工后,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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