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普查实施细则
(一)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中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要选调10-20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填报和指导填报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表。市负责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污染源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
(二)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
各级普查机构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普查区域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单位清查。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
(四)普查登记。
市和县、市、区两级将清查核对后所形成普查名册,按地址代码逐级分解反馈到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员逐个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办公室。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也可由县、市、区普查机构直接填报。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市和县、市、区两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
(五)审核与检查。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六)复查与验收。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