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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人、污水处理企业等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资金支出、污水处理企业处理成本等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管部门。

  (一)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明确取费主客体及相关取费政策。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审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资金预决算,管理和使用好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止运行或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责令其改正,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酌情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污水处理企业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未做到达标排放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坐支、侵占、截留、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侮辱、殴打相关管理部门、代征单位工作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通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征收排污费。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仍需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也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和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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