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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岳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的正常进行,改善和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在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居民生活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废水的总称。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污水截流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专用于污水处理的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水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依程序报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取用自备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征。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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