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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及时预防灭治白蚁,控制蚁害,确保房屋住用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对原有房屋的白蚁危害检查与灭治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名胜古迹、水库堤坝的白蚁防治。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含独立工矿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政策法规;

  (二)调查、论证、确定防治项目,审核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发放白蚁预防证明;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核发《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组织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白蚁防治药剂进行检测;

  (六)组织、监督、指导白蚁防治单位严格执行白蚁防治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防治质量;

  (七)查处白蚁防治违法行为。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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