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区域。全市封闭管理的市场、商厦、商城等场所;社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大型企业周边地带,部分农村集市;商场、超市内租赁柜台等。
(三)重点对象。流动性大、不服从管理、长期不办证照以及一照(证)多摊点的经营行为。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下旬)。召开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无证无照经营者自觉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12月)。各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摸底排查,按行业分类登记造册;组织力量,敦促无证无照经营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证照;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待整改规范合格后核发证照;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月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引导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