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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情况实施监督;农机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拖拉机的发牌发证、驾驶人考试考核、安全技术检验和定期检审工作。具体移交步骤为:

  (一)职能移交

  1、2007年11月30日前,农机管理部门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驾驶员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2007年12月20日至31日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分县、市、区进行移交,市交警支队和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组成联合工作组监督移交。移交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职能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屈原管理区所属车辆由屈原管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管理,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岳阳监狱所属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管理。

  2、公安交警部门将拖拉机的牌证管理职能移交给农机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其登记发证的各类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于2007年12月31日前移交给同级农机监理机关管理。

  3、移交前由农机监理机关受理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各类拖拉机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尽快处理结案;伤者未治愈出院、肇事逃逸后肇事者一时无法查明等暂不具备结案条件的交通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农机监理机关予以配合。农机监理机关已经处理结案的农机事故档案,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从2007年12月31日起,农机监理机关不再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等道路交通事故。

  (二)人员编制移交

  1、职能移交后,农机监理机关原则上将相应的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2004年5月1日以前正式在岗在册的农机监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①处级干部(含高级技术职务)年龄在48岁以下(年龄计算均以2004年5月1日为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的,调任到公安交警部门。②科级干部45岁以下(含中级技术职务)、一般干部40岁以下、职工35岁以下(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2004年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经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合格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职工移交后其身份不变。被调任和移交人员编制进行相应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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