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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1)343号、京财综(2001)1828号 2001年9月7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7号)收悉。根据目前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同意调整我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病员及家属和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市级鉴定委员会按2500元收取鉴定费,区县级鉴定委员会按1900元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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