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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督查考核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细化督查考核内容。
  由市督考办成员单位,按具体分工,将市委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确定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工作标准,填写《市政府部门工作目标分解表》,报送市督考办汇总协调,经市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督考办列入当年督查考核内容,及时下达市政府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阶段性工作,由督考办及时向有关部门随时下达督考项目。
  (二)日常督查。
  市督考办对被考核的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日常督查,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准确填写督查考核记录,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半年检查。
  每年7月,市政府各部门对半年工作进行自查、做出总结。市督考办组成督查考核小组,选择部分本年度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较多的部门进行检查。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市政府各部门所承担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年终考核。
  每年12月20日至下年1月30日,对市政府各部门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按照市政府各部门自查、市督考办检查、问卷调查、征求分管市领导同志意见、市长办公会确定督查考核等次的步骤进行。
  1、部门自查。市政府各部门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市督考办下达的督考项目逐项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各项工作目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对未能完成的目标,应详细说明原因。自查结束后,将本年度督查考核总结报告及自查情况报市督考办。
  2、市督考办检查。市督考办在接到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考核总结报告后,组成考核小组,按照《督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检查核实,结合日常督查以及半年检查的情况,对部门年度内工作目标、专项任务以及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等逐项做出评价。
  3、问卷调查。每年第四季度,由督考办设计问卷调查内容和评价方式,组织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对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评议,并统计汇总。
  4、部门互评。由被考核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投票推荐优秀等次部门。
  5、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办综合对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评价,提出优、良、中、差等次的评定意见,连同问卷调查、部门互评结果,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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