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督查考核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58号 2001年9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督查考核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津政发〔20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推动市政府各部门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查考核对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简称市政府各部门,含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详细名单附后)为督查考核对象。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本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后,市政府各部门承担的子项。
(二)本年度市政府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件实事各项目分解后,市政府各部门承担的子项。
(三)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抓服务的情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廉政建设、转变作风、提高效率、队伍建设情况,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市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六)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需要列入考核的专项工作和其他事项。
三、督查考核工作部门及具体分工
市督查考核办公室(简称市督考办)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的具体工作。市督考办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市督考办成员单位在督查考核工作上的分工为:市计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负责考核内容(一)项的完成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内容(二)、(五)、(六)项的完成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内容(三)项的完成情况;市监察局负责考核内容(四)项的完成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分别制定所承担督查考核内容的检查标准和办法,在市督考办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好督查考核工作。
四、督查考核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