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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社(2001)1706号 2001年9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
  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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