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必须确保的教师工资标准。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上收后,必须确保的工资标准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提高职务工资10%)、活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1993年工改未冲销完的保留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对已经发生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县,新的调资政策暂不执行。凡拖欠工资的县一律停止发放确保工资发放范围以外的地方性津补贴,严禁一面提高工资标准,一面拖欠工资和新欠工资。
(三)实行教师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各县财政部门要统一在国库设立工资专户,将当月收入(包括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省、市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有关调度资金以及政府调控的财政预算外收入)首先划入到财政工资专户,专项用于保证工资发放。国库要严格把关,确保工资专户资金封闭运行。在逐乡、逐校核定教职工人员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委托有关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工资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
(四)合理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各县要本着 “尽量让利于乡镇”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与乡镇的事权范围,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在确定上划基数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乡镇财政用于农村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为依据,乡使财政原用于教育基础设施修建以及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办公经费等开支不纳入上划基数。县乡财政体制调整以后。农村初中、小学因增人和调整工资等所需要的增支由县财政负担。
三、逐校核定编制,建立农村初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新体制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各县初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总额由省级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财政部门逐县核定。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农村初中、小学机构和教师编制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学校机构和人员数量。
(一)科学制定人员编制方案。各县要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初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按照适应当地基础教育发展基本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初中、小学等不同层次和农村不同地理环境等特点,综合考虑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县为单位合理确定初中、小学师生比,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农村初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总体方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编制、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