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将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的通知
(皖办发(2001)18号 2001年9月4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稳定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1年9月起将全省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市、区)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上收到县工作按时启动
确保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是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是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国务院《决定》要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增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思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师待遇,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全省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以及有关银行配合。各县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财政部门牵头,教育、人事、编制、银行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到县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动员和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在9月份启动并顺利开展。
二、明确政策规定,有序推进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誉理上收到县工作
(一)严格界定上收的范围和对象。农村初中、小学是指县级以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县级管理的对象,是截止2000年12月31日乡镇财政供给的农村初中、小学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为保证上收工作顺利进行,自2O01年1月1日至上收工作全部结束前,各县农村初中、小学机构编制和人员一律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