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应当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模糊、潦草,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与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在指定报纸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其字体不得小于六号字。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免费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传递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和传递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向指定媒介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与向计划部门提交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五)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相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