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报纸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所占版面未超过整版的四分之一(42平方厘米)的,应当免费予以发布,超出的部分,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指定网络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但每条招标公告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下同)的时间和办法以及投标截止日期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给潜在投标人留有获取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计划部门提交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计划部门发现拟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补充或调整。招标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招标公告文本内容一致的,由计划部门向指定媒介出具收费优惠证明。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招标公告的内容完全相同。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上发布但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指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