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委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 2001年9月5日)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计委:
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授权,我委指定《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西法制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http://www.jiangxi.gov.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附件:
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含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计划部门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省范围内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计划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第四条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授权,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第五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发布。项目拟采用国际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违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