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农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输,是指内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的水域内船舶从事客、货运输及游览。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筏具、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本规定所称农业运输机械,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从事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个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海事机关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