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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失效]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订立、撤销、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批后实施的方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二)该宗地建设项目实施后,由建设项目单位出资予以土地补偿;实行土地置的,按照土地置换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予以补偿;
  2、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外,其他划拨土地按照评估地价的70%予以补偿;
  3、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比例予以补偿;
  4、对收购储备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必须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储备土地供应以出让方式为主。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应组织整理或进行前期开发,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第四章 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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