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2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不明的土地;
(六)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批准的土地;
(八)荒芜、闲置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十)因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有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十一)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
(十二)其他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所提供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权属核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权属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差价的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特殊用地的收购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5日内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