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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2001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统称收购)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政府、房产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镇、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状况的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可依法将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城市建设收购储备用地。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 收购储备土地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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