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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2001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理,均适用本法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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