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2001)1641号 2001年8月29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政府外办、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及附件(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赴境外考察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转发的(财行〔2001〕73号)文件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凡超标准和范围的项目预算,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预算。
二、各有关用汇单位务必在年初规定的期限内将经批准的外事经费额度及组团计划报财政部门,以利于对我市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预算的合理安排及执行。
三、各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对出国团组的用汇计划,要严格审核,并确保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资金来源。
四、各用汇单位在提出城市间交通费用汇申请时,要申报出访计划,出访计划在得到各用汇单位外事(人事)、财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基础上,要报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五、根据《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
八条(二)款“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的规定,用汇单位在提出超标住宿费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对方组织单位出具的报价单,作为审批依据。不得事后追加。
六、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