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登记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当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期为标准。
第三十四条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发现漏登的选民应当给予补登,并发给选民证。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五条 提名推荐和讨论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应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提名推荐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步,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名单;第三步,宣传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准备。
第三十六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向选民深入宣传
《选举法》第
九条和第
二十六条至
二十八条的规定。讲清提名方法和差额选举规定,讲清代表条件,保证把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优秀人物选出来,讲清人民代表大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
第三十七条 提名推荐、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均应充分发扬民主。参加提名推荐、讨论协商或者进行预选的选民,应占全体选民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三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应当坚持自下而上提名。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方法:一是选民小组和单位讨论提出;二是一人提出三人以上附议;三是各党派、各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各党派、各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应过多。
每一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九条 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给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并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以国务院公布的实行简化字为准,下同),于选举日前二十天以选区为单位公布。
第四十条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要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反复讨论,充分协商,经过几上几下,代表候选人仍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倍以上时,应按差额进行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