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全体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七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补选、撤换代表,并要和代表名额分配同时考虑。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选区,选举县、自治县的代表,可以按生产组织或者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少居住比较集中的乡,可以单独划分,乡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联合划分,也可以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举乡、民族乡的代表,可以按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联合或者单独划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按单位或者系统划分,也可以联合划分。
城镇的选区,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镇的代表,可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系统和一个街道办事处单独划分或者几个单位、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有的单位也可以同附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较大的单位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
第二十九条 县、乡两级选举同时进行的,一般应当划分两套选区。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县、乡两级选举同时进行的,以选举乡代表的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选民登记结束后,应按选区或单位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一条 选区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本选区选民资格的审查。县和乡(镇)选举同时进行的,以乡(镇)代表的选区进行选民资格审查。选民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选区办事处确定。
对于剥夺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者,应报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 选民登记,可以设立登记站,也可以按户进行。职工凭职工名册登记。城乡居民有户口的,凭户口册登记,没有户口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