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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要贯穿选举的全过程,按照选举工作步骤,一步一宣传,步步深入。选民登记阶段,应着重宣传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讲清选民不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有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代表候选人提名阶段,应着重宣传提名推荐方法和选什么人当代表,讲清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讲清差额选举的好处。选举代表阶段,应着重宣传选好代表的重要性,讲清选好代表同选好各级领导班子、加强政权建设的关系,使每个选民都珍视自己的选举权利,积极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组织宣传队伍,每个选民小组至少应有二名宣传员,经过培训,确定岗位,明确任务,进行宣传。宣传教育的内容要针对实际,有的放矢,力求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重点突出。通过宣传使选民都明了选举的意义和《选举法》中的主要规定,懂得选举的基本程序,自觉地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到有利生产、工作和代表的广泛性,分别定为:
  (一)市(含设区的市):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二百八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八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一百万的,选代表三百八十五人至四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不足三百万的,选代表四百四十五人至四百九十五人;人口超过三百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五百九十五人。
  (二)市辖区: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人口超过四十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三百四十五人。
  (三)县、自治县: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二百八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八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三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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