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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填发选民证,按照选举委员会规定时间,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组织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六)讲解选举程序,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七)组织选民参加选举,统计选票,汇报选举结果;
  (八)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范围不应过大,一般二、三十人为宜。
  第十二条 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撤销前应将有关选举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

第三章 培训骨干

  第十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均应抽调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和足够数量、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选举工作队,协助基层做好选举工作。
  第十四条 层层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主要培训本级下派的工作队和乡、民族乡、镇选举工作机构负责人。乡、民族乡、镇和各系统,主要培训本级选举工作队和村民委员会、街道、单位选举工作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街道、单位培训具体工作人员和选举工作宣传员。
  第十五条 培训骨干应按选举工作步骤,采取一步一训的方法,反复学习《选举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提高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明确政策和选举的步骤、方法,以做好选举工作。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选民登记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选民反复学习《选举法》,并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向选民宣传选举的重要意义,讲清实行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必要性。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群众对选举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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