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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7修正)(发布日期:1987年3月7日,实施日期:1983年11月19日)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培训骨干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代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宣传工作,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做法,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划分选区,培训骨干;第二阶段,学习和宣传《选举法》等有关法律,开展宣传教育;第三阶段,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第四阶段,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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