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7修正)(发布日期:1987年3月7日,实施日期: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培训骨干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代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宣传工作,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做法,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划分选区,培训骨干;第二阶段,学习和宣传
《选举法》等有关法律,开展宣传教育;第三阶段,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第四阶段,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