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向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安排专职、义务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六)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七)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危险性大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应设专职消防干部或兼职消防干部,协助防火责任人管好防火安全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防火责任人处理防火安全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对新吸收的职工,要结合实际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属于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运的职工,的必须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位操作和单独作业。
对从事电工、烧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继续操作。
第十二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实行班(组)每天班前班后检查,车间(货区)周检查,厂(仓库)月检查的逐级检查制;对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改。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和整改情况,要及时作好记录,随时接受防火监督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和搭棚,事前应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方案,竣工时应报请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消防重点部位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和供配电装置,必须将图纸和说明书送给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经核准后才施工;竣工时应请公安机关和供电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五条 搬迁、转产、停产或利用其他建筑物作厂房、仓库时,事关应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和贮存物资。
第十六条 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领导,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充分做好灭火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