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油加工、木材加工、贮木场、造纸、印刷、纺织、服装、炼油、制漆、氮肥、化工、松香、橡胶、炮竹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厂;
(六)粮、棉、油、麻、丝、日用百货、生产资料、石油、化工等重要物资仓库;
(七)外贸中心、大型百货商店(场)和贸易货栈。
第五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级以上单位(包括县级),由本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由市、县公安局审核批准;
(二)县级以下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派出所申请,由公安分局、派出所审核批准。
第六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调整、撤销,由原批准的公安机关确定,并书面通知该单位和上一级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负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的任务是:
(一)严格监督整改火险隐患,对于涉及迁厂、迁库、停产、停止施工、改建改装等重大整改的,应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案建卡,归入防火档案,待整改后消案;
(二)审查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防火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相邻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联防活动,健全轮流值班制度;
(四)公安消防队应深入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调查研究,制订灭火作战计划,组织实地演练,充分做好灭火准备;
(五)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处理火灾案。
第八条 负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任务的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防火监督员。防火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知道防火责任的姓名、住址,并了解其工作情况;
(二)知道建筑物、水源、道路和分布情况;
(三)知道生产和贮存物资性能、特点情况;
(四)知道消防重点部位设施及其防火措施;
(五)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依法纠正违章;
(六)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宣传消防法规,讲授消防安全知识;
(七)查明火警、火灾原因。
第九条 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由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抓生产、业务的领导人担任防火责任人。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由本部门指定或上一级的主管部门任命。防火责任人变动时,均应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各级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