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一致。)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12月19日粤府〔1983〕271号发布 1997年12月31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防止重大火灾发生,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消防监督条例》和公安部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列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执行消防监督的职能机构,实行市、县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的分级管理。凡驻在当地市、县的所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均必须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消防保卫的重点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其范围:
(一)省、市级的党政首脑机关、保密资料单位、重要的科研单位、理工大专院校、电子计算机站、大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二)国家和省级文物建筑、综合性的高层建筑、重要宾馆、旅社、经常进行外事活动和大量人员旅游的场所;
(三)机场、重要的港口码头和车站、通讯中心;
(四)电厂、变电站、石油液化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