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失效]

  (八)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停业外,并罚款80元-120元。
  第四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5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
  (一)出售污秽不洁、生蛆、虫蛀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元-120元;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甚至将腐败霉变原料混入新鲜原料使用,罚款20元-140元;
  (三)出售超过保存期限,未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定型包装食品,罚款25元-145元;
  (四)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品等及其制品,罚款30元-150元;
  (五)出售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罚款35元-150元。
  第五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35元-50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150元的罚款。
  (一)使用或出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罚款35元-50元;
  (二)出售浸过或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种子,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罚款45元-155元;
  (三)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50元-160元;
  (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罚款100元-150元;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100元-200元;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罚款150元-300元;
  (七)生产、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罚款200元-350元;
  (八)食品或食品原料,由于铁道、交通部门的车皮、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或站台、码头、仓库等原因而造成严重污染、霉变,罚款250元-500元;
  (九)拒不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阻挠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谩骂、殴打上述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条 由于违反食品卫生法而造成食物中毒或食物严重感染事故者,罚款500元-5000元。
  第七条 违法者如有故意欺骗、掩盖事实,并有可能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的,可在给予相应罚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5倍数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