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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发布日期:1989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16日)废止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22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公布,1983年12月22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进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应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直接选举工作的领导,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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