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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9月13日,实施日期:1988年9月13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3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禁止。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没收其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行政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交通工具,抽头牟利的;
  二、参与赌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三、纵容、诱使、教唆、强迫他人赌博的;
  四、制造、销售、出租赌具的。
  第五条 具有第四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确定处罚,合并裁决。但是,拘留合并不得超过十五日,罚款合并不得超过五百元,受拘留、罚款处罚,在执行完毕后还需要劳动教养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收容劳动教养。
  第六条 参与赌博活动,但情节较轻的,可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国家、集体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干部参加赌博或支持、纵容赌博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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