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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前五天公布名单时,以代表候选人名字第一个字藏文字根的字母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地区、自治区辖市、市辖区、县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推荐到基层选区作代表候选人时,应如实介绍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尽可能地推荐到选民对其比较了解的选区。
  第四十四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应尽可能地与选民见面。
  第四十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一般应是本选区的选民,但也可以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主持。每个选区可根据选民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投票站,对于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
  第四十八条 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发给选票,选民证不得转借、顶替。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五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组或选民小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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