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它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七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在选举过程中,应加强民族政策、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以及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市辖区、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前受本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爱国人士推选九人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的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方面推选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为选民所信赖的人。
第十三条 市辖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